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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省级招标近期趋势分析

    2014-10-31
据悉,卫计委最新一版《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下发到各省,并要求各省于10月23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至国务院医改办,指导意见的核心思想是“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推行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增强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指导意见》在未来将成为各省招标的行动纲领。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省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的药品招标,可预见的招标大潮即将到来。根据招标采购周期,迄今为止,目前已经完成、正在进行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非基药招标省份为湖北、吉林、海南、上海、新疆、重庆、湖南、浙江、福建、安徽、四川、江西,其他省份如广东、河北、陕西、北京、河南、辽宁、贵州、山东、广西、江苏、宁夏、天津、甘肃、青海、山西、内蒙、黑龙江、云南、全军统筹的采购周期早已结束,暂未启动新一轮非基药招标。
  通过解读《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借鉴药招专家专业分析意见,结合当前各省基药和非基药招标的情况和特点,现将未来招标的趋势整理、汇总如下,以期各地区特别是暂未启动招标的地区高度关注,并积极应对。
  
  一.基药标和非基药标有效衔接,融合统招
  现行的药品招标指导性文件非基药64号文和基药56号文随着各地不断的探索,两种招标模式逐渐出现相互融合、借鉴、参考的态势,安徽公立医院基本用药标、吉林省标、湖南省标、福建省标、四川省标(征求意见稿)、江西省标(征求意见稿)、浙江药品招标第一批  都是两标合一。《指导意见》综合了两个文件的合理内容,将成为未来药品统一集中招标采购的纲领性文件。
  
  二.药品分类采购
  《指导意见》将药品分为五大类,不同类别采用不同的招标方法,如量大批量采购,落实带量采购;如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由国家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价格谈判机制进行采购等等。现行招标如2014年四川省(征求意见稿)、浙江省2014 年第一批、河北基药、湖北基药均为分类采购。
  
  三.各省要合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医院药品采购目录
  《指导意见》要求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当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汇总医院上报的采购计划和预算,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合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医院药品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药品、常用低价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等。如安徽省公立医院招标、福建省招标均将招标品种细化到通用名、剂型、规格,不在目录内均不能参加投标,故暂未开展招标的地区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四.允许地方和医院二次议价
  《指导意见》规定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低于省级中标价格,则全省(区、市)医院要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采购。如福建省标统一制定省级基准代表品限价后,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同一企业同一品规若在该省不同区域以不同价格中标的,取其最低中标价作为该企业该品规在该省本轮药品集中采购的最终中标价。湖北省卫生计生委9月底出台的《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明文规定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探索以带量采购的方式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
  
  五.降价仍是主流,但双信封制会有所改良
  《指导意见》明确要将通过新版GMP认证,在欧盟以及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上市销售情况,标准化的剂型、规格、包装作为双信封评审时的重要指标。各省招标如湖北、湖南、浙江等,已对安徽基药标唯低价是取的招标政策进行纠偏,综合评分最高中标的规则将被较多采用,中标数量也会小幅增多,不再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药品质量因素所占比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此项改良将利好已通过国际先进认证的中、大型企业。
  
  六.加强药品配送管理,中标药品配送率已成为评标重要指标
  《指导意见》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逾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中标药品配送率已成为评标重要指标之一,在全国各省招标文件中普遍得到体现,其中最为严厉的当属安徽和广东。
  
  七.全国招标数据共享、价格左右、上下联动
  《指导意见》规定要“加强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建设。统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实现国家与省级平台、省际平台、医院与省级平台、医保管理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之间的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此举为各省招标数据的限价制定以及价格左右、上下联动创造了条件,各省中标价牵一发动全局。已明确动态调整的省标有北京、广东、重庆、四川、江西、上海、福建、浙江、陕西等。
  
  八.鼓励探索试点
  《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可以“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要及时总结地方经验做法,充实和完善药品采购政策”,表明国家对试点的鼓励,以往的招标新模式如重庆药交所、广东药交所、四川挂网模式、三明市的三保合一、医保指导价(基准价)支付模式、鞍山成本分摊比率(让利)竞价模式、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院基本用药招标模式等等,明年可能会出现更多形式的招标探索模式。
  
  2015年,随着新一届政府“以法治国”、“简政放权”执政理念的释放,与药品招标息息相关的医保、药价、反商业贿赂等将遇政策多变,药品招标会在政策引导下走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热闹状态。暂未开展和即将开展招标的地区应提高警惕,提前做好准备,力争将公司产品纳入各省招标目录,充分分析竞争对手情况,把握好本省招标方向,吃透招标政策,迎接新一轮省标的到来,并争取取得好的中标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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